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法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母法 第24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監督,指公職人員依法令、章程或組織規定得行使直接或間接指揮、督導或其他相類似之職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補助,指機關團體對特定對象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給付。 本條定義的名詞 監督 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