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第27條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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