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二種以上身分者,應分別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但受理申報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者,得合併以同一申報表申報。
夫妻分別具有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人員身分者,應依規定各自向各該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
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登記為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者,仍應於辦理候選人登記時,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申報財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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