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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項所稱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申請登記為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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