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母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23條 公職人員因職務或職等異動致受理申報機關(構)變動者,原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將原申報資料送交新受理申報機關(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