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相關法規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母法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相關 第19條 本法第八條所稱變動申報,指於定期申報時,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之變動情形,含變動之時間、原因及變動時之價額,填具公職人員變動財產申報表,提出於各該公職人員之受理申報機關(構)。前項所稱財產之變動情形,指在前次申報日迄本次申報日止,所有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財產變動之情形。 本條定義的名詞 變動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