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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第5條 …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委任或委託之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機關(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及相關學者、專家或業者列席。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條 …有效期間屆滿或經修理、調整、改造後或使用中之檢定。本辦法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3.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5條 …人為各該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繼受後,原申請人不得再就該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申請初次檢定。
  4.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6條 …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向檢定機關(構)辦理;必要時,檢定機關(構)得另通知檢附相關文件。但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但以網…
  5.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7條 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
  6.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8條 檢定應在檢定機關(構)為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申請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之。不在檢定機關(構)執行檢定者,得由檢定機關(構)派員攜帶檢定用器或使用經檢定機關(構)評估符合之檢定用器於法定度…
  7.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9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8.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0條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9.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4條 …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二、封印。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10.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6條 …,向各款所定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一、證書遺失或毀損:向檢定機關(構)申請。二、檢定合格印證以封印及黏貼方式合併附加,其黏貼在度量衡器外殼之檢定合格印證脫落或無法辨識: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或其所屬分局申請。但度量衡器經修…
  11.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12.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8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因故暫停使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得向檢定機關(構)報備,經檢定機關(構)加貼停止使用單後,免接受檢查。前項之暫停使用未向檢定機關(構)報備,而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13.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9條 …使用場所及受檢查者營業時間內為之。但如無法在使用場所檢查者,檢定機關(構)得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限期送達指定地點檢查。
  14. 行政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一、重新檢定不合格。二、經檢查不合格。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
  15.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16. 行政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檢定機關(構)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辦理檢定時,加收臨場檢定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檢定機關(構)派員至度量衡器放置地點執行業務時,於現場受理申請並當日完成檢定者,不在此限。執行前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