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9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9條 檢定機關(構)辦理檢定時,發現度量衡器內容、數量或標示與檢定申請書所載不符而申請人無法即時更正者,應不予檢定。前項不符情事,申請人應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屬矇騙性質者,應逕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