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各該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繼受後,原申請人不得再就該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申請初次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