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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檢定紀錄之保存年限為其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再加二年。
但未訂有效期間者,應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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