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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檢定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檢具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連同證照費,向檢定機關(構)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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