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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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