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查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於本體加貼檢查合格印證。但計程車計費表得貼附於其他特定位置。前項檢查合格印證之式樣為「」字正方形,「」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