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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
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
二、封印。
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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