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21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21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定機關(構)應去除其曾經檢定及檢查合格之印證。但使用共同封印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一具以上合格者,不去除其封印:一、重新檢定不合格。二、經檢查不合格。前項經檢查不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並另加貼停止使用之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