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7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7條 檢定機關(構)受理檢定申請後,經審查不符者,得限期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檢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