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8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8條 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因故暫停使用,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得向檢定機關(構)報備,經檢定機關(構)加貼停止使用單後,免接受檢查。前項之暫停使用未向檢定機關(構)報備,而逾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者,其所有人或持有人應重新申請檢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