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9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9條 檢查應於法定度量衡器使用場所及受檢查者營業時間內為之。但如無法在使用場所檢查者,檢定機關(構)得通知所有人或持有人限期送達指定地點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