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7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7條 檢定合格並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定機關(構)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前項檢定機關(構)得依度量衡器之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採全部或部分項目及範圍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