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經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為「同」字正方形,「同」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
前項「同」字得以下列不易脫落之適當方式分別或數種合併附加之:
一、鏨、蓋、噴、烙印或黏貼。
二、封印。
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檢定機關(構)應發給檢定結果通知書。
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除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規定應發給合格證書者外,申請人得敘明理由,連同證照費,申請發給合格證書。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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