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第10條 法規: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0條 檢定機關(構)派員至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放置地點檢定時,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無法辦理檢定者,得另指定日期檢定,並免再繳納檢定費。前項無法辦理檢定為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視為檢定不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