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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 43 頁-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2條 法醫師申請執業登記,應領有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法醫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一、法醫師證書或專科法醫師證書原本(驗畢後發還)及其影本一份。二、國…
-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3條 法醫師執業執照自發照日起,有效期間為六年。
-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一、原法醫師執業執照(驗畢後繳回)。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四、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五、最近…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5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7條 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處分情形。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9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法醫學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0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1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前項同意權之行使,主席亦得為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2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對法醫師懲戒事件,得衡酌法醫師公會之處分情形,作適當之懲戒。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5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懲戒法醫師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懲戒之案由。四、決議主文。五、事實理由及法律…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法務部、法醫師公會及被付懲戒法醫師。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7條 被懲戒法醫師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法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9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0條 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1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法務部執行之。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2條 法務部執行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並送法醫師公會。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
-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一、法醫學。二、醫學。三、法醫學倫理。四、法醫學相關法規。五、法醫鑑定品質。
-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資格。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