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7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17條 被懲戒法醫師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法醫師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原懲戒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