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執業執照更新,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執業執照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一、原法醫師執業執照(驗畢後繳回)。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完成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四、法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