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6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