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4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