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8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