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1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