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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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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條
法規:
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1條
本辦法依法
醫師
法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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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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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第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務…
第4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第5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第7條
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先行處分者,應於理由書載明處…
第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並作成審查意見,提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第9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得邀請有關法醫學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諮詢。
第10條
被付懲戒法醫師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者,應於陳述後先行退席,必要時,得准其再予陳述意見。
第11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者,應有…
第12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會議內容均應嚴守秘密。
第13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二、有事實足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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