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5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