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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2. 行政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
  3.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出租,應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一、配合其他機關業務需要或公用事業需要。二、由原農田水利會投資或出資,依法成立之企業需用。三、原有租賃期間屆滿,未達六個月。四、經公開標租未…
  4.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 第44條 …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讓售。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規定期間屆滿…
  5.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2條 …稱區段徵收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6.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3條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依本辦法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土地坐落及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五、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六、投標資格。…
  7.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4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8.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5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9.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6條 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
  10.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8條 …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11.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9條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12.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0條 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
  13. 行政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13條 招標機關應於標租土地得標人得標後三十日內,與得標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雙方當事人。二、土地坐落及面積。三、租賃期限。四、土地使用限制。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六、租金調整方式。七、未依約繳交…
  14.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 第55-2條 …案核准所需土地讓售需地機關。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前項第二款以外之公共設施用地,如該事業得許民營者,其用地應依前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以開發總費用…
  15. 行政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54條 …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
  16.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4條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或採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
  17. 行政住宅法 第59條 …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內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之標售、標租作業,得依原依據之法令規定繼續辦理,至完成標售為止。
  1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3條 …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參與標租土地之投資人,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
  19.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6條 …設使用程度,除主管機關依新市鎮土地發展及實際建設使用需求,於標租土地公告另有規定外,為下列情形之一:一、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價值不低於所投資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估定地價之百分之二十。二、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總容…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院專案核准,得予讓售或出租。五、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自行興建。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自行出售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之。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
  21.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2條 …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完成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辦理標售、標租;其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標售或標租土地時,投資人應附具投資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參與投標。投資人標得土地後,應即依投資計畫規定之進度實施建設。主管機關並應依投資計畫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經檢查發現有未依進度開工或進度落後時,…
  23.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3條 …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
  24.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2條 …法所稱新市鎮土地,係指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之可供建築土地。
  25.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標租土地時,應先行公告;其公告事項如下:一、依據。二、土地標示、面積。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四、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五、租賃期限。六、投標資格。七、受理投資計畫及投標時間。八、標…
  26.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4條 新市鎮土地標售時,押標金金額不得低於標售底價之百分之十;標租時,押標金金額按標租年租金底價計算。
  27.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5條 新市鎮土地標租年租金底價,以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計算。但為因應經濟環境之劇烈變化,或為配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引進需要,經專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或經行政院核定屬重大投資計畫者,不在…
  28.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6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按實際得標金額,依契約約定繳交租金及補繳履約保證金差額。前項租金應隨同都市地區地價指數逐年調整。標租土地得標人應繳之年租金金額不得低於租賃期間每年應納之地價稅。
  29.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標租之土地,主管機關得依土地開發目標、租賃期限、標租底價、不動產市場景氣情況、鄰近地區標租實例等因素收取地上權權利金。前項地上權權利金金額,不得低於主管機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所估定土地市價之百分之三十。
  30. 行政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第8條 …標權利者,主管機關除不予退還押標金外,並得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