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4條 法規: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4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