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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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