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3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第23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興建之住宅,優先租售予在該新市鎮就業之家庭及其他公共建設拆遷戶;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優先標租、標售予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前項新市鎮就業家庭優先租購住宅應具備之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視各該新市鎮之發展需要定之。第一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