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5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依下列規定估定之: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