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第3條 法規: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讓售:一、原以標租方式取得租賃權。二、經行政院、財政部或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定計畫、用途或處理方式。三、政府機關申請撥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