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12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建設與管制 第12條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後,主管機關應擬訂整體開發計畫,依實施進度,分期分區完成公共工程建設,並得視人口及產業引進之情形,興建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前項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完成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辦理標售、標租;其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