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控制測量」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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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3條 …準、深度基準及重力基準等。七、參考系統:指依據測量基準,作為基本控制測量參考所訂定之系統,包括坐標系統、高程系統、重力系統及其他相關系統。八、基本控制測量:指以精密測算點位坐標、高程或其他相關資料,提供測繪作業之依據,並…
  2.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7條 基本測量之事項如下:一、測量基準之測量。二、基本控制測量。基本控制測量應依測量基準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基本測量實施之精度規定、作業方法、實施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行政國土測繪法 第17條 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一、地籍測量。二、地形測量。三、工程測量。四、都市計畫測量。五、河海測量。六、礦區測量。七、林地測量。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4.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定之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包括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5.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9-1條 基本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6.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7.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0-1條 地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得以檢測控制點為之。
  8.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3條 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9.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10.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46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一、導線測量。二、交會測量。三、衛星定位測量。四、自由測站法。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11. 行政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121條 平面控制測量,以基本控制測量方法實施,並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及本編第二章有關規定辦理之。
  12.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4條 測量基準之測量、基本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地方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13.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6條 …星追蹤站作為大地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坐標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地心坐標、橢球坐標及平面坐標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坐標系統為依據,並以一九九七坐標系統(TWD97)命名,其內容應包括:一、地心坐標框架:…
  14.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7條 …水準原點作為高程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高程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正高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高程系統為依據,並以二○○一高程系統(TWVD2001)命名。
  15.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8條 …對重力點作為重力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重力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重力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重力系統為依據。
  16.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9條 …深度原點作為深度基準,並將其測量成果作為訂定深度系統之依據。基本控制測量之水深值計算,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深度系統為依據。
  17.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5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依適用場合、作業方法及精度之差異,區分其等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18.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基本控制測量得以衛星定位測量、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水準測量、重力測量或其他同等成果精度之測量方法為之;精度規範如附表一至附表六。
  19.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7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三、作業規劃。四、儀器裝備校正。五、觀測及計算。六、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七、調製成果圖表。八、建檔及公告。
  20.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18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三、採精密導線測量…
  21.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2條 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22.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3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23.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4條 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之認證機構所認證之實驗室為之,並出具校正報告。
  24.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5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25.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6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26. 行政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第28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原始觀測數據、平差計算結果、儀器裝備校正報告、點之紀錄、成果表、基本控制系(網)圖及相關紀錄資料,應予永久保存。
  27.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都市計畫樁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加密控制測量、導線點測量成果辦理。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應先予以檢測控制點為之。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不足平均十公頃一點之密度提供細部測量使用時,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28.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導線點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施測:一、導線測量。二、交會測量。三、衛星定位測量。四、自由測站法。前項交會測量之交會點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29. 行政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檢測基準,準用基本測量實施規則之測量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