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
- 第20條水準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通視良好且地質條件穩定之位置,並以沿測設路線均勻布設為原則。
- 第21條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
- 第22條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 第23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 第24條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
- 第26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 第27條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
- 第28條基本控制測量之原始觀測數據、平差計算結果、儀器裝備校正報告、點之紀錄、成果表、基本控制系(網)圖及相關紀錄資料,應予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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