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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2條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 第23條基本控制測量之網形,應依測量方法、精度規範、儀器精密度、點位分布及觀測數目設計,並依其精度評估結果調整之。
- 第24條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
- 第25條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 第26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 第27條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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