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基本控制測量之實施程序如下:一、點位清查、選點及埋點。二、網形設計及精度評估。三、作業規劃。四、儀器裝備校正。五、觀測及…
- 第18條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一、採衛星定…
- 第19條衛星控制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透空度及衛星訊號接收良好之位置。三角點、精密導線點之選點,應設置於相鄰各點互相通視,且展望良好…
- 第20條水準點之選點,應設置於通視良好且地質條件穩定之位置,並以沿測設路線均勻布設為原則。
- 第21條重力點之選點,應設置於地質條件穩定、附近無經常明顯震動或無電壓、磁場、質量異常之位置,並以優先共用沿測設路線之既有基本控…
- 第22條基本控制點經清查、選點或埋點後,應調製點之紀錄,作為實施基本控制測量之參考。
- 第24條基本控制測量所使用之儀器裝備,應依實施計畫之校正項目及週期辦理校正。前項校正應由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或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
- 第25條基本控制測量之觀測值,應依精度要求加以適當之改正。
- 第26條基本控制測量之成果,應以最小自乘平差方法計算之。前項計算成果,應作為基本控制點之精度及變動量分析之依據。
- 第27條基本控制點計算完竣後,應調製成果表及基本控制系(網)圖。成果表應記載基本控制點之點號、種類、等級、材質、土地坐落、點位略…
- 第28條基本控制測量之原始觀測數據、平差計算結果、儀器裝備校正報告、點之紀錄、成果表、基本控制系(網)圖及相關紀錄資料,應予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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