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基本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基本控制點,應依實施計畫方式加註等級、點號及設置機關名稱,並依下列設置方法區分之:一、採衛星定位測量方法設置者,以衛星控制點稱之。二、採三角、三邊測量方法設置者,以三角點稱之。三、採精密導線測量方法設置者,以精密導線點稱之。四、採水準測量方法設置者,以水準點稱之。五、採重力測量方法設置者,以重力點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