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5條航空攝影像片之航線間重疊為百分之三十以上,前後重疊為百分之六十以上。
- 第116條航空攝影詳細記載攝影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地區名稱。二、日期。三、氣候。四、飛機及攝影機型號。五、航高、航線及…
- 第117條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二、重疊不足,像…
- 第118條像片認點應詳細記載使用儀器,確認情況及作業時間、人員等資料。經確認之點位,應在像片上刺點圈註。
- 第119條像片控制點每像對至少四點,以空中三角測量方法測定為原則。
- 第120條實地控制點之分布,得視空中三角測量之需要定之。
- 第122條高程控制測量採直接水準測量或三角高程測量方法辦理之。
- 第123條空中三角測量採純解析空中三角測量法、類比儀器(AnalogueInstrumen-t)航帶空中三角測量法或獨立像對空中三…
- 第124條空中三角測量各像對之副點與翼點,應以立體轉點儀刺選圈註,並轉刺於鄰片上。
- 第125條空中三角測量應使用二等以上之精密航測儀器;其成果應配合量測及製圖精度之要求。
- 第126條界址點坐標之量測,以與空中三角測量合併實施為原則。
- 第127條測得之界址坐標須展開於原圖紙上,其點位誤差應在圖上零點二毫米以內。一宗土地之相鄰界點,應連接成界址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