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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5條 …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施放一般爆竹煙…
- 行政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請核准:一、汽油、柴油批發業登記證。二、在工廠內配置符合本法儲油設備規定之油槽及相關設施文件。三、每批次產銷計畫,包括自產或輸入E100酒精汽油或B100生質柴油之使用數量及化石汽油、柴油之合法油源證明、酒精汽油或生質柴…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構或法人。二、曾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法人。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代檢機構應檢查儲油設備項目及判定基準如下:一、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二。二、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三。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代檢機構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儲油設備外部或內部檢查收費上限基準如附表四。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其設置及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儲油設備包括油槽及其相關設施。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5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土地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6條 儲油設備基地位於非都市土地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7條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應具備下列基本設施:一、擋油堤。二、消防設備。三、油水分離設備。四、接地設備。五、聯外道路。六、液位指示裝置。七、超高液位警報裝置。儲存輕質油品之油槽,應採用浮頂或裝設油氣回收設備。儲油設備之油槽區附設有…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8條 儲油設備油槽區應設有寬度四公尺以上通路。儲油設備油槽區應明顯標示「嚴禁煙火」。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9條 儲油設備與外界相鄰應設地界圍牆,高度應在一點八公尺以上。但設在山區或海邊者得視地形需要設置隔離設施,不設地界圍牆。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0條 油槽壁板與下列設施應保持之安全距離如下:一、住宅、儲油設備地界:十五公尺以上。二、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三十公尺以上。三、法定古蹟:五十公尺以上。四、公路、鐵路(均限於幹線):(一…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11條 儲油設備基地範圍內儲存聽裝、桶裝油品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自其地界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電線應保持之水平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0條 儲油設備應設緊急供電設備,並與需緊急供電之設備相連接。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 石油業者設置儲油設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置儲油設備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設置基地為農業用地者,並應檢附中…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4條 儲油設備之設置經依前條規定審查符合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核准函。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6條 儲油設備開始啟用後,石油業者對於油槽及其附屬設施與電氣設備應定期實施自動檢查並作成紀錄。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7條 石油業者儲油設備,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實施油槽外部及內部檢查並作成紀錄。石油業者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油槽年度維修檢查計畫,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油槽維修執行情形、代檢機構檢查紀錄文件影本,報…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8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指派一人為操作負責人,主辦操作管理及受檢相關業務,相關操作人員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接受相關訓練。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9條 石油業者應自訂儲油設備作業管理規則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每年舉辦災害救護訓練及緊急應變演習,於實施後三十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1條 儲油設備排放水,應先經油水分離處理,其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3條 石油業者應建立儲油設備油槽及管線監巡制度,採取自動監測系統及派員巡查。前項監測及巡查應作成紀錄,並將紀錄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4條 石油業者之儲油設備應按每座油槽製作每日存量報表,其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
- 行政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36條 本規則施行前石油業者已設置之儲油設備,應於本規則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儲油設備設置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自本規則施行日起適用本規則管理之規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計,主要為漁船固定油櫃加注燃料之場所。十、儲油設備: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牆壁,專供儲存石油,並依建築法規定領得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依建築法規定無須請領使用執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構造…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條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