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代檢機構應檢查儲油設備項目及判定基準如下:一、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如附表二。二、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
- 第15條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油…
-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代行檢查員應依第十四條附表二及附表三規定,檢查油槽設備,並作成紀錄。前項檢查不合格事項,代行檢查員應即告知受檢單位立即改…
- 第17條代檢機構受理委託檢查,除不可抗力外,應指派代行檢查員依約定日期前往檢查。
- 第18條代檢機構應使代行檢查員於施行檢查前,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設備概況,既往檢查情形、相關法令規定,準備必要資料及檢查儀器、工作…
- 第19條代檢機構受理石油業者申請時,應將受檢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受檢儲槽統一編號、設置地點、排定檢查日期及相關事項,於檢查…
- 第20條代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洩漏因業務所知悉之秘密。代檢機構業務檔案應設檔案室置專人管理,非檢查相關人員不得調閱。
- 第21條代檢機構及其人員執行業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受檢單位之權益,致其遭受損害,依委託合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22條代檢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編製前一年業務執行及收支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第24條代檢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一、違反第七條規定。二、未依第十條規定訂定作業要點,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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