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代檢機構應置備簿冊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代行檢查之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受檢單位)之名稱、地址、代表人及電話號碼。二、受檢油槽之型式及容量。三、受檢油槽之統一編號、合格證號碼、代行檢查日期。四、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