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四章 申請程序 第25條 經核准設置之儲油設備,申請人應依儲油設備計畫書所訂期限完成籌建,並應於使用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一、油槽及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二、前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三、消防主管機關核發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