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資格及條件 第3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之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代檢機構: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術機構或法人。二、曾從事儲油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