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5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煉製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儲存計畫。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