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油品儲存於敞棚或露天儲存,其周圍應保持之空地帶間距為前條之三倍。
- 第15條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
- 第16條擋油堤應裝設排水口,並設有閥門或懸浮管,以控制排放積水。油品操作場所之構造物,應以不燃材料構築,地面採混凝土等不透水材料…
- 第17條擋油堤內之油槽儲量超過一萬公秉以上者,應於適當位置裝設自動偵測漏油之設備,不同之擋油堤或分隔後之擋油堤應分別設置,並將警…
- 第18條油槽進出口管線應裝設金屬軟管或其他防範地震功能之裝置。
- 第19條油槽應沿壁板下部熔接接地設備,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油槽區危險場所之電氣設備,應依國家標準規定辦理。
- 第21條油品操作場所應設警鈴、電話或無線電對講機緊急報警設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